辅助人是指研究项目组中不参与大量实质性、创造性的工作,仅根据主要参与人员的指示提供辅助性外围劳动的人。
辅助人通常包括实验操作人员、文献检索人员、数据分析人员、产品检测人员、资料管理人员等。
案例:
某催化剂公司提交一项沸石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文件中载明的发明人为樊某、祁某。
王某、任某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出调解请求。
王某称其为课题组的一员,与祁某一起负责催化剂的合成,既然祁某是该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其也应当具有发明人资格;任某称其在该公司测试中心工作,负责物理吸附仪的做样和日常维护,樊某课题组的每批催化剂样品都由其测试,其会将测试结果反馈课题组,样品的测试是催化剂研发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催化剂公司辩称,王某虽然是课题组的一员,但其日常工作任务是根据樊某设计的配方和条件合成沸石催化剂。
祁某除参与催化剂的合成外,每次都对实验的现象、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配方修改方案。
另外,每批催化剂制备结束后,课题组都会取样送测试中心进行吸附性能测试,任某仅是根据樊某拟定的条件对样品进行测试,并将原始结果反馈课题组,由樊某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
为证明其主张,催化剂公司提交实验报告、课题组会议纪要和测试报告等证据。
分析与评述:
一项发明创造从构思到方案完善,至最终形成适合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往往需要很多人的配合,其中既需要实验室小型试验,又可能需要中试,有些情况下还需要在工业化装置上予以测试;既需要主要负责技术构思及方案设计的技术人员,又需要将设计方案付诸具体实施的操作工,还需要对产品进行测试的仪器操作工。
如果所有参与发明创造的人,无论角色如何、分工是什么,都能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话,从技术贡献角度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精神奖励的初衷将失去意义,同时也无助于鼓励真正对发明创造付出智力劳动的人的积极性。
这正是专利法不将那些仅仅做辅助性工作的人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待的原因。
该案中,祁某和王某虽然都参与催化剂的合成,但二人对催化剂的配方完善的技术性贡献却完全不同,前者显然对发明创造贡献了更多的智力,而后者仅是日常的机械劳动,将前者作为发明人而将后者作为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对待并无不妥。
另外,任某对样品的测试虽然对催化剂的开发不可或缺,但其也仅仅是根据设定的条件进行机械的重复劳动,对测试结果的分析与利用完全依靠樊某而非任某,因此,任某的工作对于涉案专利来说也仅仅是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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