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拼多多”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在这份裁定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拼多多”电商平台所属公司,下称拼多多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对第18921780号“拼多多”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但是被国家商标局多处以“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为由而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该争议商标在大家眼里和“拼多多”商标完全一致。以目前拼多多现在电商巨头之一的地位来说,想要无效宣告掉一个与自己商标完全一样的商标并不是一件难事,那么为何该无效宣告却被国家商标局以“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为由而裁定维持争议商标呢?
拼多多公司目前无效宣告失败的原因分析:
拼多多公司的引证商标公告在后
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其次,争议商标虽然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上相似,但是商标近似判断还需要考虑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以及该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等方面。
在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1类“樱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1类“树木”,不属于类似商品。商标局因此判断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情形。
对于知名企业来说,如果自己的商标在其经营范围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遗漏注册而被他人抢注,之后该企业再通过自身影响力去无效宣告他人的抢注商标,并不一定能成功。因此,对于知名企业来说,补全其经营范围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意义重大。
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并未损害拼多多在先著作权
一般来说,少数汉字的排列组合因为缺少独创性,并不能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拼多多公司获得版权保护的应当是“拼多多”的艺术字体形式或者设计的LOGO,其版权保护范围并不会及于“拼多多”的普通印刷字体。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损害拼多多公司在先域名权
拼多多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pinduoduo.com”域名经宣传使用在“樱桃”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域名存在一定差异。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拼多多公司在日常生产营销过程中并没有把“pinduoduo.com”的域名与“拼多多”商标联系起来使用,从而使得“pinduoduo.com”的域名不具有对特定商品指向性。因此,商标局判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域名权的损害。
对于一些线上企业或者有线上产品布局的企业来说,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将域名与自己的商标结合起来使用,使自己的域名与自己的品牌具有唯一指向性。
拼多多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成立
拼多多公司提交的证据所指向的服务领域为“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与抢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并不相同或类似,其所提交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诉求。
拼多多公司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成立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小结
拼多多公司被裁定为“无效理由不成立”更多是因为证据准备不足。
1,在进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大量提交多而杂的证据并不一定有效,准确而简练的证据往往能一击制胜。
2,对于企业来说,商标的保护不仅仅限于《商标法》,对版权、域名的保护同样可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
3,如果企业想要以后做大做强,尽量在一开始就完善自己的商标布局,在日后的使用中也要注意宣传和推广,尤其在本次《商标法》修改多次强调“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商标使用日益重要。否则便可能会出现“拼多多”无效宣告失败的情况。
不过该裁定书并不代表拼多多公司的彻底失败,拼多多公司是否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还须等待后续进展。通过对上述裁定书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无效宣告的复杂性,企业的商标布局必须扎实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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