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质押合同,那么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为您解答。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提交的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符合申请要求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质押登记办理流程: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商标局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对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押登记的撤销、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1、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2、发现有不予登记的原因的;
3、质押合同无效的。
特别注意事项: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质押权利转移的,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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