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商标侵权案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最高院终审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红牛系列商标”明确归属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且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提出的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并判令天丝医药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的诉求最终均未获得支持。
此外,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还做出如下认定:
天丝集团并未将商标权作为(合资公司的)出资。“95 年合资合同”明确表明,天丝集团对合资公司是商标许可使用而非商标转让,天丝集团作为红牛技术配方和商标提供者,应保有对其所涉及的红牛配方、技术工艺以及商标的控制权。
合资公司自 1996 年起至 2016 年,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确认天丝集团对注册商标的权属。
在合资公司和天丝集团二十年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合资公司并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合资公司主张“95 年合资合同”约定了商标归属于合资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明确,合资公司使用是基于天丝集团的授权许可。许可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资公司使用并宣传“红牛系列商标”并不能取得商标权。
“50 年协议”真实性存疑,最高院不予采纳。
天丝集团与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于 2016 年 10 月 6 日到期,到期后合资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丝集团已对各个侵权主体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对其侵权责任追诉到底。
最高院终审判决,进一步确认了天丝集团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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