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是在具体争议案件中对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确认,从而作为判定是否构成恶意、是否需要给予扩大保护等问题的基础。
因此,驰名商标并非企业拿来进行推广宣传的工具。
我国商标法通过规范认定情形、禁止将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等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并增加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防止企业为谋求广告效应和商业利益而刻意追求驰名商标认定。
不过,并不是任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使用时,应当区分正当使用和违法使用的界限,避免企业的正当使用行为遭受错误打击。
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商标局印发《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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