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过程中,审查员会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的,则不授予商标注册,发出驳回通知。
接到商标驳回通知后应当如何处理呢?企服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几种处理方法:
1、首先查看驳回理由,如果驳回理由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例如使用了某国家的国徽、军旗等,这种理由被驳回的,那么只能接受驳回。
2、如果驳回理由是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要分析下相同或者近似程度,在先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容易被撤销或者无效,以及自己商标的独特之处,可以考虑请求复审或者重新申请注册,来争取一下获得商标注册。
3、如果驳回理由是与他人在先的其他权利相冲突而驳回的,则要分析他人在先权利是否还存续,是否能够与他人达成协议获得许可等等,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请求复审。
综上,要根据驳回理由进行不同的处理。
我国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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