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新颁布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可见,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属于违法行为。
这些在先权利,不单单指商标专用权,还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或字号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和装潢权、网络域名权、肖像权、自然人的姓名权等。
(1) 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 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 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
(4) 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5) 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
(6) 特殊标志权。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7)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现代社会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权利。
(8) 奥林匹克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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