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律师 给大家分享: 工作报告中的知识产权要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应瞄准“高质量” 。
工作报告中的知识产权要点
工作报告中的知识产权要点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用公正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
加快农业科技改革创新,大力发展现代种业,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推进农业全程机械化。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过去一年我国发展面临多年少有的国内外复杂严峻形势,经济出现新的下行压力。
从八个方面对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经济保持平稳运行;扎实打好三大攻坚战,重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体经济活力不断释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能力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发展动力继续增强;统筹城乡区域发展,良性互动格局加快形成;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治理创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应瞄准“高质量”
广东知识产权统计简报显示,广东省6.3372万家企业共获得专利授权33.3812万件,占全省专利授权总量的78.80%。
其中,9983家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4.1873万件,占全省发明专利授权总量的83.72%。
“广东企业引领研发撬动资本”“广东企业手握专利闯天下”,在笔者看来,这些稿件是对广东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如实反映。
在广东这个市场最为开放、市场经济最为活跃的省份,企业作为知识产权最重要主体的地位凸显,让创新和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
如同广东省所为,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发挥好企业作为知识产权最重要的主体地位,突出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应有之义。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产权制度安排,通过赋予创新成果财产权,进一步赋予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及通过成果转移转化获取收益的权利。
事实上,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必须通过商业应用才能够实现。
因此,企业必须通过落实并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才能真正体现出知识产权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拥有创造、保护、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这一点已为中外企业发展的实践和经验所证实。
纵观华为、中兴、小米、OPPO,这些企业无不在“走出去”过程中吃过知识产权之“苦”,部分企业也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后尝到知识产权之“甜”;放眼世界,苹果、高通等行业巨头无不是通过技术创新,把发明专利转化为市场需要的商品,把知识产权转变为物质财富,再加大投入激励创新,从而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强大竞争实力,进而推动了新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转化应用。
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中美贸易战、5G商用等重大事件让更多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一个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拓展产业和市场乃至一个国家参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竞争都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新时代,在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从严、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幅提升的当下,让更多企业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发挥好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主动部署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从而支撑起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仍应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最为重要的一环。
体育赛事直播第一案再审宣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内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尘埃落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对北京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盈九州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涉案中超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公司关于涉案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的再审主张成立,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北京高院再审认为,该案再审有两大争议焦点:
一是涉案赛事节目是否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二是天盈九州公司、乐视公司的涉案行为在上述前提下如何定性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应当以独创性之有无作为认定标准。
涉案赛事节目是极具观赏性的对抗性的足球赛事节目,为适应直播、转播的要求,该类赛事节目的制作充分运用了多种创作手法和技术手段。
涉案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机械录制所形成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录像制品,符合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赛事节目的独创性高度较难符合电影类作品的要求,系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指出,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被诉直播行为既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不属于广播权调整的范围,应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兜底”权利条款,因此被诉直播行为侵犯了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享有的“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认为,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院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和撤销。
公司的再审主张部分成立。
虽然一审判决未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涉案赛事节目所属的作品类型作出认定存在瑕疵,但是在认定其构成作品的基础上,认定天盈九州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并据此部分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裁判结果正确,对其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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