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涉外贴牌加工,通常指国内企业或者工厂受国外商标权人的委托,依据要求生产加工标有指定商标的产品,产品出口交托国外委托方,并且由国外委托方支付加工报酬的一种加工生产模式。
然而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下面一起来看下相关专家怎么考虑上述问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张姝:
涉外贴牌加工经常会出现所贴商标和国内商标相冲突的情况,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①加工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贴牌行为;
②加工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
③加工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
④加工方在类似上商品上使用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
而对于涉外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人民法院主要有两个观点:
1.构成侵权;
构成侵权的理由,主要是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为贴牌加工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例如】美国耐克公司诉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浙江畜产进出口公司、嘉兴银兴制衣厂因加工nike男式滑雪衣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也是最早引发对贴牌加工争论的商标侵权案)。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2年审理,判决认为: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作为耐克商标专用权人,中国境内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西班牙公司虽在西班牙拥有商标nike专用权,但是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美国耐克公司的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
判决三被告侵权,西班牙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浙江进出口公司赔偿4万元,嘉兴服装厂赔偿6万元。
2.不构成侵权;
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认为这种贴牌的行为不会造成来源的混淆;
②认为这种贴牌加工是属于订做方的一个合同要求,并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③认为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著作权范围只限于国内,产品流入国很大概率不享受商标专用权。
【例如】2010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判决的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香港锷鱼恤有限公司确认商标不侵权之诉。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申报出口韩国的棉制梭织女士牛仔裤上使用“crocodile及图”和“crocodile”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
【来源】
专家资料来源于《广东知识产权主题沙龙汇编》第十六期·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判定司法实践,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挑选编辑整理,旨在为各会员企业及业界同仁提供了解学习渠道,以协助企业更好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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