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优化了专利申请制度。新增了优先权恢复、增加和改正制度,放宽优先权手续和申请程序要求,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在原有新颖性宽限期适用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适用范围,并且进一步减轻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应负担,鼓励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国际标准制定。
二是完善了专利审查制度。给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审查模式选择,在加快审查、集中审查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延迟审查制度,使审查周期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化运作相协调、相匹配,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
同时,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等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多样化需求。
三是充实了专利保护制度。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请求条件、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具体制度,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同时,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此外,还明确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四是细化了专利运用制度。明确提出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细化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具体内容。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了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此外,为了与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相衔接,新增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具体审查程序。(记者 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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