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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流程、需要什么具体资料及费用?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申请人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自愿注册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缴纳规费的程序。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准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1。商标注册的申请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9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
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
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
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商品分类表是划分商品及服务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
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开始采用了《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所建立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商品分类表。
《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共分42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8类。
《商标法》第19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20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这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中指定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我国依据这一协定制定的《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第2条之2项中明确规定,“一项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以国际分类的三个类别提出”。
实行这一原则,简化了手续,方便了申请人。
但是,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仍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即不同类别上申请同一注册商标后,仍须按类分别提出申请。
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商标法》相违背。
3。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商标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包括初步审定、公告,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核准注册、不予注册等事宜,商标审查是决定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关键。
在形式审查方面,主要审查申请商标注册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包括对申请人资格审查,对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审查;对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对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对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进行审查,对查商标的申请日期、是否有优先权等进行审查。
如经过审查,发现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补正或超过期限补正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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