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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制度
专利审查制度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后,依照本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制度。
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有三种:
(1)“登记制”,亦称“形式审查制”、“不审查制”。
主要对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手续、文件的格式、缴纳申请费等形式上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即予登记,授予专利权。
登记制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条件不予审查。
登记制的优点是专利申请审批快,费用低,不需要设置庞大的审查机构和大量文献资料;缺陷是对申请专利发明创造的价值不清楚,不能保证批准的专利质量,授予的专利权不可靠,容易产生纠纷等。
为比利时、希腊等国及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采用。
(2)“审查报告制”,亦称“文献报告制”。
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时,还对该发明创造进行新颖性检索,并制定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制比登记制优越之处在于,它使专利申请人或者关系利害人清楚地了解该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但它不能有效防止缺乏创造性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
(3)“审查制”,亦称“完全审查制”。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对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该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这种制度可以保证被批准专利的质量,有利于发明的推广利用,减少专利争议和诉讼,但是对专利申请审批时间较长,容易造成积压,对专利审查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
审查制又分两类,一类是“即时审查制”,即对所有专利申请依次进行实质审查;另一类是“延迟审查制”,亦称“请求审查制”,即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按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
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对发明专利采用延迟审查制。
1。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知以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就进入了初步审查阶段。
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对专利中清是否符合专利法汝具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①形式审查 主要是审查各种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使用厂规定的格式,文件撰写是否使用了规定的形式等,审查这部分内容不涉及技术内容,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专利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其附图是否符合绘制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是否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厂规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
②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专利中请的实质内容,但又与实质审查不同,它并不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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