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再转让变更过程中发现他人侵权,该如何处理?,浅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专利权再转让变更过程中发现他人侵权,该如何处理?
专利权再转让变更过程中发现他人侵权,该如何处理?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受让人通过转让取得该专利的所有权,以及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其他权利,包括起诉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诉权,新的专利权人有权对转让之后他人实施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专利权在转让变更过程中发现他人侵权,该如何处理?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可见,专利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国家知识产权登记之日,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没有完成登记手续,该专利在法律意义上的专利权人仍是原专利权人,只有完成了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才发生效力。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对侵害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或请求行政部门处理,因此专利权的转让是否发生效力决定了谁是起诉侵权人的适格主体。
比如,A公司准备将其专利权转让给B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发现了C公司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由于此时并未完成登记,仅A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B公司没有起诉的权利,如果A公司考虑到由于C公司的侵权行为使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可以先暂缓专利权的转让,等与C公司的诉讼结束之后,再与B公司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为了不影响生产经营,在诉讼期间,A公司也可以和B公司协商,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暂时以许可的方式将专利技术方案供B公司使用,维权结束之后,再完成转让登记程序。
另一种解决方案是,A公司可以与B公司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转让登记之前的侵权行为,A公司将诉讼的权利转移给B公司,这样在完成转让登记手续之后,B公司就享有对登记完成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对C公司的侵权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2016)鄂民终1007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一、被告二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基本案情是,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并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8月5日核发手续合格通知书。
原告在2014年12月25日发现被告一销售侵害其受让专利权的商品,该商品从被告二购进,遂对被告一和被告二提起诉讼。
经法院查明,涉案侵权产品是被告一在2013年10月12日向被告二订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一的行为构成侵权,但被告二的销售行为发生在原告取得涉案专利权之前,在专利转让合同对转让前发生侵权行为之起诉权利未约定,涉案专利原权利人也未明确同意由原告行使该权利的情况下,原告无权依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起诉被告二。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一停止侵权行为;驳回原告针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对于转让之前的侵权行为,现权利人是否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要看原权利人与现权利人在转让过程中是否有明确约定,由于原告与案外人的转让合同中对此并未明确约定,故原告无权就其受让涉案专利前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权在转让变更过程中发现他人侵权,主要的问题是针对不同时间点的侵权行为谁有权提起诉讼,企服快车面是要看起诉时的专利权人是谁,另企服快车面也要看专利转让双方是否对诉权有明确的约定,当然,还会有一些其他的情况,如果您想进一步探讨有关问题,欢迎联系、交流。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
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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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再转让变更过程中发现他人侵权,该如何处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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