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的前序部分有什么,专利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专利申请的前序部分有什么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分前序和特征两大部分:
一、前序部分
1、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
2、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
1、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
2、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述的方式表达,其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有引用和限定两部分: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专利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予受理:
(1)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
该请求书应当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别;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必须有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
(3)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
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至少能够容易地分辨其内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外国人的,应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应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5)申请人是港澳地区及台湾的法人或居民,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专利申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1)、(2)、(3)之一的;(2)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申请专利权利的;(3)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需要委托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未委托的;(4)港澳地区及台湾的法人或居民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向专利局邮寄专利申请的;(5)港澳地区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专利申请的受理条件及审批时限是怎样的
(一)受理范围1。
接收国内单位或个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2。
接收港、澳、台居民个人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3。
不接收境外申请人直接递交或通过涉外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文件。
4。
不接收PCT申请。
5。
不接收分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6。
不接收申请人递交的中间文件。
(二)受理条件1。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或照片。
4。
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且必须打字或者印刷,字迹整齐清晰,不得涂改。
5。
通过申请请求书能够确定申请类别。
6。
申请请求书必须填写申请人、申请人地址。
7。
按专利法或有关规定必须委托相应代理机构的个人或法人,应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二、审查审批时限1。
寄交的申请文件,代办处自收到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审批工作。
符合申请条件的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有费用减缓的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专利申请的前序部分有什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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