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一种商品上试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在滁州地区销售。
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不等。
2011年,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滁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研发与销售润滑油。
2015年,被告人李某与孙某成立安徽某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滁州市地区“长城”牌润滑油的销售。
2016年年初,因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长城牌润滑油供货不及时,李某从合肥市买了假冒长城牌润滑油空油桶、油桶盖、标签以及防伪标识等存放于公司仓库内。
后李某根据客户需求告知被告人戴某生产假冒长城牌润滑油的数量和具体配方,由戴某安排被告人郁某、高某在滁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厂房内进行灌装包装并通过安徽某石油科技发展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共获款5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滁州市某润滑油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等四人且系共同犯罪故作上述判决。
(编辑sfliu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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