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江对垒,互不相让。”近两年来,伴随消费级无人机行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加剧,相关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交锋不断,其中,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与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道通智能公司)这两家无人机知名企业的专利纷争成为业内广泛关注的焦点。
两家公司不仅在国内相互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请求,还把专利战火烧到了海外,在美国、德国等地区针对对方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在系列纠纷中,一起涉及大疆公司“多旋翼无人飞行器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ZL2012206867312)(下称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颇为受到关注。在该案中,道通智能公司以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等为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5449号审查决定(下称涉案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大疆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涉案审查决定后,大疆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据了解,涉案专利涉及多旋翼无人机的上下壳体一体化结构,为多旋翼无人机领域的核心技术,以该技术为基础,大疆公司在中国、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
与此同时,围绕涉案专利的同族专利,大疆公司与道通智能公司在美国已发生专利诉讼,这些诉讼均涉及涉案专利中的多旋翼无人机的上下壳体一体化结构。
因此,涉案专利的最终走向将对两家企业在无人机领域的博弈产生重要影响。
发起专利挑战
成立于2006年的大疆公司,专注于空间智能技术创新与研发,其产品覆盖无人机、手持影像系统、机器人教育等多个领域,客户遍布全球百余个国家和地区,其无人机业务占到了全球消费级无人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
道通智能公司于2017年由从事汽车诊断系统的上市企业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道通科技)独立出来,其主要针对无人机领域布局。
2015年初,双方开始因专利问题产生法律纠纷。
当年2月,大疆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道通科技及道通智能公司的X-STAR无人机涉嫌侵犯专利权,同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随后,大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随着双方专利对峙不断升级,2018年8月30日,道通智能公司旗下子公司美国AutelRobotics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指控大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无人机及其组件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至此,道通智能从被动应诉转向正式反击。
而在本案中,大疆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就涉案专利提出专利申请,于2013年8月14日获得授权。
2017年6月30日,道通智能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3,5至7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7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并同时提交了大量证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3月,该案口审理如期举行。
准确认定证据
据合议组介绍,该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首先,请求人道通智能公司使用了多份互联网证据用于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被公开,而被请求人大疆公司并不认可这些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相关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其次,专利权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该按照说明书附图中所示的实施例来理解,而请求人则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应限于实施例公开的内容。
口审中,道通智能公司与大疆公司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据此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通常,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除专利说明书外,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提交大量不同形式的证据用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如何对这些证据进行认定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难点。
在该案中,道通智能公司提交了47份证据,大疆公司则提交了10份反证,其中在评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就涉及多种不同形式的证据。
对此,合议组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请求人提交的多份证据中有不少互联网证据,来自网易新闻、优酷网、模型中国论坛和5iMX论坛等多个平台,欲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相关技术方案已经公开。
但专利权人对这些信息的公信力、公开性和公开时间存在质疑,对这些证据不认可。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将这些证据进行综合考量,它们不仅能够相互支撑证明待证事实的成立,同时也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相关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公开,这也给此类案件的审查带来启示意义,即在单独证据要证明某一事实存在不完整、不确定或者有瑕疵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作出判断,如果多个证据从不同角度都同时指向一个事实,则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常认定待证事实成立。
口审过程中,道通智能公司还提交了某国外论坛网站上显示的内容用以支持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公开的主张,然而由于日常生活中合议组对国外网站接触较少,对其性质、规模、运营机制等方面缺乏了解,因此,对该内容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考量就成了案件审理的又一关键点。
对此,合议组表示,多份证据共同证明了该国外网站在无人机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信力,在此前提下,对该网站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考量与国内的网站论坛并无不同,对请求人提交的这些证据予以认同。
记者联系大疆公司与道通智能公司采访,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具有启示意义
虽然该案的最终结果对涉案企业及行业的实际经营产生怎样的影响尚待观察,但其带来的启示意义不容忽视。
在该案合议组看来,该案启示专利权人要重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性,使其与技术贡献相匹配,从而获得真正有价值的专利权。
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人章建勤表示认同。
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涉案专利说明书声明要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是“多旋翼无人飞行器的传感器容易受到其电路模块的电磁干扰”,其解决方案为“将所述电路模块收容于外壳内腔中,将所述传感器置于外壳上(即外壳内腔外)并远离所述电路模块。”将所述电路模块用外壳包裹且使所述传感器远离所述电路模块,就能减小乃至避免所述电路模块对所述传感器的电磁干扰,这不仅是电磁技术领域的常识,也已经成为日常生活领域的经验法则,属于可以在现有技术中直接推导出来的技术选择,这与利用Wi-Fi进行手机上网,如果信号源被隔挡且离信号源越远的话,信号一定会变弱的道理一样。
因此,涉案技术难以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要求。
在章建勤看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给相关从业者上了一堂知识产权课。
企业在技术研发的起始阶段,就要组建专业的法律团队,同技术团队进行充分沟通,对相关技术的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提交专利申请还是重新制定研发方向。
企服快车面,如果自己的创新成果能达到专利法中对创造性等标准的要求,要及时提交专利申请,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如果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要积极应对;另企服快车面,如果创新成果没有达到授权的标准,那么,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就要十分谨慎,否则即便侥幸获得授权,也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当然,如果企业发现竞争对手将现有技术提交了专利申请,那就应当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向该专利申请发起挑战。
如果对方发起专利诉讼,企业则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应对,根据对方的专利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案件亮点
亮点一:
在多份互联网证据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存在,而每一份互联网证据要单独证明该事实存在不完整、不确定或者瑕疵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作出判断。
首先,可从公信力较高的互联网证据入手,在此基础上,如果多个证据从不同角度都同时指向一个事实,则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常认定待证事实成立,而不能仅基于单独证据存在真实性、公开性和公开时间等方面的疑问即排除相关事实成立的可能。
其次,由于国外网站性质、规模、运营机制等方面的信息不易获知,因此在知名度、公信力等认定方面需要证据支持,而在多份证据共同证明该国外网站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信力的情况下,对国外网站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考量与国内网站论坛并无不同。
亮点二:
理解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为基础,应避免将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而仅在说明书中予以描述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中。
该案中,专利权人主张在涉案专利只有一个实施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该按照附图中所示的实施例来理解。
对此,审查决定认定实施例的具体结构不是本专利用于解决背景技术中提及的技术问题的唯企服快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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