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的老板会说:“别人抄袭了我们的产品,已经侵权了,要去告他们。”
其实很多时候抄袭并不等于侵权,只有当产品的抄袭者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构成抄袭!
需要强调的是:侵权侵犯的是“权利”,而不是产品。
因此,有权利存在才是构成侵权的前提,如果产品中没有知识产权,即便是产品被人抄袭了,抄袭方也不可能构成侵权。而只有当抄袭方抄袭了产品中的专利方案时,才有可能构成侵权。
也就是说,当产品的抄袭者可能构成侵权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产品中具有专利;
抄袭方抄袭了产品中的专利方案。
之所以说抄袭了产品中的专利方案可能构成侵权,首先是专利侵权判断是一个专业、严肃的事情,需要经过法院审判才能确定是否真的构成侵权,未经法院判决,只能是可能侵权,或者涉嫌侵权;其次,即便是从表面上来看确实构成了侵权,也存在专利被抄袭方成功无效的可能,这需要经过复杂的无效和诉讼程序才能确定。
在跟企业接触的过程中,经常发现企业没有就创新方案及时申请专利而吃了亏。更为可悲的是,自己研发的创新方案可能被抄袭方抢先申请了专利,企业不但没法追究抄袭方的责任,反而被告侵权,本来自己研发的技术也不能用了。
几年前,有家做外贸出口的老板曾经找到我,他们企业每年都会向美国、欧洲出口不少生活用品,生意还算不错,比如圣诞树上挂的彩灯就是他们出口的产品之一。
这个老板对普通的圣诞树彩灯做了创新设计,推出了一种“奶头”式的彩灯,这种彩灯不但样式新颖、可爱,而且由于“奶头”部分的玻璃加厚形成可凸透镜效果,使得彩灯的发光也会更加明亮、艳丽,受到美国消费者的欢迎。
由于他们只是外贸企业,自己没有生产加工能力,所以就委托给了一个加工厂做代加工。没想到产品销售到美国后却被起诉外观设计侵权,产品因此被扣押。
经查实,在美国告他的恰恰就是这家代工厂。这家代工厂利用他的疏漏抢先把他们创新研发的奶头式圣诞树彩灯在美国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从而导致了这个悲催的局面,这次疏漏让他们遭到了很大的损失,不但产品销售受阻,还面临着侵权赔偿的后果,对这家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因此,企业必须重视研发成果的产权化工作,应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及时将创新研发成果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将产品真正变为产权,否则产品一旦被他人抄袭,不但告不了他人侵权,反倒自己还成为了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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