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何判断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呢?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
(2)商标指定使用商品;
(3)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4)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装饰性图案、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通常来说,
商标名字怎么取才有显著性?
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
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
显著性是商标的灵魂,显著性贯穿了商标权的产生、保护和消亡整个过程,居于商标权的核心地位。
总之,商标显著性一直处于动态演变的过程中,随商标权人使用行为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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