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问大掌柜,为何商标一直在使用,却被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面对这种情况,企业主该怎么做?应该提交哪些资料给商标局呢?
首先,大家应该清楚什么是商标撤三申请。是指商标程序中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商标的注册人以使用为目的的来申请注册商标,如果是只申请注册商标,而不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即便商标成功注册后,“任何人”都可以对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商标撤三申请。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遏制不当的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也可以有效避免有人长期不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一)政府政策性限制;
(二)破产清算;
(三)不可抗力;
(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通过上述两个条款可以看出:
1撤三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人;
2撤三申请的客体为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
3撤三答辩提交的内容为注册商标近三年的使用证据。
4撤三答辩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使用证据的提供者也可以是商标的被许可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中可以看出,使用证据要提供“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并且是要起到“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
当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时,权利人可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商品实物原物或照片
2生产证据(生产合同,生产过程中与商标有关的照片)
3宣传证据(广告、宣传单等)
4销售证据(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对方打款证明等,需要与商标有关,并且合同中的价格与发票价格、打款证明价格一致)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