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类型中的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数字等六要素构成的商标。有人会认为有这么多因素构成,如果对其进行侵权判断的话会很麻烦。
1、侵权人将他人分别注册的商标组合使用,因商标注册人对组合使用的商标并不享有商标权,故其不能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
2、单独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不具显著特征的图形部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组合商标实行整体注册、整体保护的原则,在进行侵权对比时应将组合商标的整体或商标的主要部分与他人商标进行比较。在同类商品上单独使用组合商标的图形部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不会产生混淆的,不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3、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内容但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且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行为人具有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内容,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4、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与企业字号发生冲突时,可以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字形及读音作为标准判断商标与企业字号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可以根据商标的特征及通常消费习惯,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字形及读音作为标准与企业字号进行对比,来判断商标与企业字号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5、含有地理名称或者其简称的组合商标在构成要素近似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社会公众也有以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进行商标代指的习惯时,其中的文字部分可以作为构成权利边界的重要参考因素或主要参考因素,但当文字部分是地理名称时,这一原则应从严掌握,需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允许社会公众对相应地名、行政区划及其简称(特别是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的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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