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那么如何掌握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企服快车为您解答。
破坏新颖性的两种方式包括:
1、现有技术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2、抵触申请:申请日(优先权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中国专利。
需注意公开后撤回的专利申请同样破坏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重点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与新颖性“单独对比” 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判断方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要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以上是对发明专利申请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方法的梳理,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申请文件的两大重点属性,也是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
专利申请文件要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只是审查标准,也是专利代理师的撰写标准,因此若您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有什么疑问,欢迎随时咨询企服快车,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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