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作人员或从某一岗位离职的人员在申请专利时,往往不知如何判断其所提交的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那么发明人该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呢?下面小编就带您简单了解一下专利申请中的职务发明创造的问题。
简析专利申请中的职务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为该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获得授权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被批准获得授权后,该授权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若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该发明创造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该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合同中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则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从其约定。
当一件发明创造是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时,则按照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专利权的分配,专利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该专利申请被批准授权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对职务发明创造做出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过程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发明人或设计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发明人或设计人在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中专利法第6条中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主要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等。
通过上述关于专利申请中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简单介绍,希望对您区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有帮助,若您想对职务发明创造有更深一步的了解或您想获得更多关于专利申请的相关内容,可拨打咨询热线158-2729-0669~与无锡盛阳专利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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