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国家专利局针对专利内容可能会发出撤回专利申请通知、授权通知或驳回专利申请的通知,当专利申请文件被驳回时,申请人若认为本申请专利还具有被授权的可能性,则可以向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复审请求。
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复审请求的审查原则
当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提起复审请求时,该复审请求应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受理、审查和作出决定,复审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复议程序,申请人可以针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申请的初审后发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提出复审请求,也可以针对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后发出的驳回决定不服而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复审请求主要按以下几个审查原则进行审查:
(1)复审请求原则:复审请求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不会主动进行复审程序;如果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复审请求,那么复审审查程序也随即终止,但是当请求人对复审委员会已宣布审查决定结论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后提出撤回请求时,该撤回请求无效且并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2)依职权审查原则即复审委员会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案件内容依职权进行审查,复审委员会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依职权审查原则和请求原则之间并无冲突,因为依职权审查原则进行时该复审请求已进入到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在复审过程中引入公知常识可以简化不必要的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3)听证原则即复审委员会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明确指出该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给予请求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即该审查决定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告知请求人该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复审委员会在作出审查决定前根据生效判决或调解决定变更的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下面的案件为例,专利号为03123169.1,名称为一种防治鼠害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局在2016年11月15号以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为由驳回该专利申请,申请人于2017年2月6号提出复审请求并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2018年2月15号复审委员会发出复审通知书认为修改不符合专利法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号提交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修改申请文件,但是复审委员会最终认为最后一次修改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提交的修改文件存在超范围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在收到驳回决定后又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的,如果一审、二审法院仍然维持驳回决定,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无论涉案申请是否具有授权前景都应该给予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直至请求人最终撤销复审决定,复审委员会复审请求过程中还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公正执法的原则。
复审委员会依据上述原则对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能够获得足够被授予专利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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