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利权人有权选择是否在产品、产品包装及产品说明上标注专利标识,但是一旦决定标注专利标识,也要格外注意标注的合规性。
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有关的文字、数字或图形,如专利号、专利类别、与专利有关的公示语等。《专利法》第16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标明专利的,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例如:中国发明专利 ZL201610699772.8。
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应当注意,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的表述,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提示: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在专利授权之前或者专利权终止之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到专利授权之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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