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瓜消息: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07号建议答复的函。
答复函表示,截至2019年底,司法审判领域累计完成知识产权鉴定业务1万多件,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07号建议答复的函
马一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制,破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瓶颈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关注。
结合司法部、高法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关于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制,破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瓶颈的建议。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确立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此类案件大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需要通过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在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中对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截至2019年底,司法审判领域累计完成知识产权鉴定业务1万多件,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017年以来,司法部先后印发《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指导各地依法坚决清理不属于司法行政机构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
为确保知识产权鉴定等业务不受影响,在《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不再登记管理从事知识产权鉴定等“四类外”业务的机构,但其仍然可以依法接受办案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个人委托,为案件或者其他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为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经过近五年的探索实践,人民法院初步建成了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石,以技术咨询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技术鉴定制度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为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多个条款对完善技术鉴定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例如,第二十五条规定:
鉴定业务领域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该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关技术领域的较高知识水平、技能和必要的鉴定设备、条件。
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围绕知识产权检验鉴定相关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
2019年,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确定北京、上海、深圳等22个试点地方,围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探索形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业务规范、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支撑等开展试点工作。
同时,组织开展检验鉴定技术支撑工作机制模式和标准规范研究。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完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希望您继续关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010—6208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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