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标注册从来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我们主张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但是在做之前,起码你应该了解一些你必须了解的基本情况。
通俗一点讲,如果一个产品没有商标,就好比一个没有名字的人,在商品流通世界里,它进不了超市,上不了货架,即便它再好,消费者都不知道它叫什么,无法识别,无法传播,无法信赖。
当你需要一个商标的时候,你就会想办法去获取,那就是注册,注册商标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有时候,一个名字事关成败,有时候,你面临的可能是一个骗局。
因此,商标从你计划注册的那一刻开始,就有很多你不得不去了解的事情。
第一,到哪里注册?商标注册一直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前往北京国家商标局办事大厅窗口提交注册申请,二是委托经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通过什么途径注册商标,但是选择哪种途径,事关商标注册成功率,后面我们会给出建议。
第二,注册需要什么条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分为两种,一是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注册商标时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二是自然人,注册商标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满足以上条件才能注册,简单说就是没有执照就不能注册商标。
第三,注册要多久商标注册自提交之日起,9个月的时间为商标局审查时间,初审通过则予以公告,公告期限3个月,3个月之内无人提出异议,则予以核准注册,并发放商标注册证。
整个流程为期约12个月.如果有人在公告期提出异议,则国家商标局会在9个月内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因此,在商标局,一个商标最长的审核周期通常为21个月(特殊情况延长审查周期和诉至法院的情况除外)。
第四,如何确定能否注册成功并不是每一个名字都能注册成为商标,但凡无条件保证注册成功的,基本可以确定那是骗子!所以,商标注册前的查询成为了商标注册能否成功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能体现一个商标代理机构专业程度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体现出了商标代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案例的积累以及文化素养和职业操守。
因此,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必不可少,查询涉及到商标的名称,所以商标注册前起名尤为重要。
商标名称以及商标所包含的元素,决定了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我们说所的商标,通常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声音商标、证明商标除外),不同的商标审查是不一样的。
第五,如何选择代理机构最后,申请人所要考虑的就是找谁帮你申请注册,自己到商标局大厅窗口去申请显然不符合绝大部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
因此,留给申请人最佳的选择就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那么如何选择呢?一是看历史,二是专业程度,三是多比较。
不用细说我相信大家都会知道怎么做了,通过这样三轮比较,你一定可能选择到一家靠谱的公司为你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
商标,以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都将会是你宝贵的无形资产,进可攻,是利剑,为你在刺刀见红的市场竞争中扬名立万。
退可守,是强盾,为你抵御竞争对手发起了一轮轮冲击。
你如何重视商标的作用和价值,它都会在未来给予你应有的回报。
因此,在你的商标诞生之初,你就应该足够的重视,起码这五条,你应该记住。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
在1991年以前,长沙商标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
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
商标转让制的实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在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核转制有力地指导了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培育了新中国一代商标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在办理营业执照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办理企业(公司、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另一种是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两者有一个区别就是办理公司营业执照需要到工商局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到工商所办理。
个体户营业执照相比公司营业执照的办理要简单的多。
今天小编为你介绍办理营业执照流程及费用。
申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1,公司在线核名。
2,准备好股东,监事,法人身份证和注册地址材料。
3,系统申报设立信息需要预约的情况系统提示,携带材料前往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4,携带营业执照和工商局发给申请人的刻章码前往公安局备案的刻章店刻章。
5,如有需要,前往银行办理公司基本账户。
费用: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收费有连个地方,第一是刻章,在刻章费用在460-600元之间。
第二是企服快车,费用在500-1500元之间。
申请营业执照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1,系统核名。
2,网上填报设立信息,主要的是营业地址,需真实。
3,带上营业执照,前往刻章店刻章。
费用: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过程中。
只有刻章这一环节是收费的。
费用在460-600元之间。
依据《商标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作为财产客体的注册商标的性质应做如下理解:
(1)注册商标属非土地财产。
(2)注册商标可通过转让、遗嘱处置或法律的实施而传转,方式如同传转其他非土地财产一样,并可独立地如此传转或在与任何业务的商誉有关连的情况下如此传转。
(3)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进行长沙商标注册的注册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转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只限于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而非全部)货品或服务而适用或就该商标的特定方式的使用或在特定地区的使用而适用。
(4)注册商标的转让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允许,须以书面做出并由转让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由遗产代理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否则即属无效。
(5)如转让人或遗产代理人属法团,则第(4)款关于转让或允许须经签署的规定可藉盖上该法团的印章而得以符合。
(6)本条适用于以抵押方式作出的转让,一如本条就任何其他转让而适用。
(7)注册商标可作为押记的标的,方式如同其他非土地财产作为押记的标的一样。
(8)本条例不得解释为影响作为任何业务的商誉一部分的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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