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湖南商标注册。

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商标注册在企业中已经是普遍意识了。

所谓强制注册制度,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二、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三、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

《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四、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于在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力,但是未注册的商标,他人是不能注册的。

怎么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呢?关于认定商标公司需要从一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关于有一定影响力,需要注意三个问题:意识判断有一定影响力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在后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日。

因此,证明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此之前。

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影响证据不应考虑。

而是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的主机应该是相关公众。

三十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被一定低于范围内饿相关公众所知晓。

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相关公众对该单彪知晓情况、单彪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成都和范围等因素进行。

2、关于在先使用,需要注意改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的、公开的商业性使用。

关于商标使用,后文我们会专门讲诉。

3、关于为注册商标,需要注意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区分商品来源作品的商业标示,但是这些商业标识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作为商标的标识的相关规定。

4、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限制于使用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近商标,不宜扩大保护。

根据商标局最新通知,商标变更申请自2018年2月9日起及商标续展申请自4月1日起将合并书审和审查环节,取消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的流程。

减少了书审环节及发放通知书的流程后,我们申请商标变更和商标续展将变得更加简单快捷了,获得商标变更或商标续展的核准证明所需时间更短。

提交商标变更申请所需的资料为:

(1)经盖章或者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提交商标续展申请所需的资料为:

(1)经盖章或者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如果你想要将广告语注册为商标,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突出独创。

只有独创的东西才不会与他人相混淆,因此,独创性和非流行性的词语是能否顺利注册的关键.

2、组合注册。

单纯的广告语极易被当作通用语言,没有显著性,在申请注册时往往被驳回,与特有的图形结合则极易通过主观视觉增加显著性。

3、将商标名称巧妙融合到广告语中。

为增加核准几率,要将有特色的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与广告语结合在一起,可以更富有特色。

4、大力宣传。

经过大量广泛使用和宣传,可以形成与特定主体的对应关系,能够使人直观地提供广告与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建立一对一的固定关系,就可以得到管理机关的认同,即使被驳回,还可以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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