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价广告设置对手品牌、字号为广告关键词词的案件中,到底以商标侵权纠纷还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主张权利,源小印有以下观点:
1、现在的基本共识是:在竞价广告中以含有他人的字号、品牌、产品等内容的语句作为广告用语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法院一般会支持侵权人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隐性使用”的问题不在本文中探讨。
2、竞价广告的宣传用语中对关键词的使用是一种商标性的使用,因此涉及纠纷的搜索关键词如果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或者是在商标基础上组合而来的新词,一般是可以被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
已经有一系列二审改判的案件,都是将原审只支持不正当竞争,改为支持商标侵权。
3、已有判例显示,对于可以主张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件,原告一般会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双案由主张权利。
企服快车面是因为有很多一审法院未支持商标侵权,原告代理人以双案由作为诉讼的保底策略。
另企服快车面是因为一次取证涉及多个关键词,有些关键词可能并不是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
4、虽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无法规制的侵权行为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源小印仍然认为有必要采取双案由的诉讼策略,并应在庭审观点中明确主张:即使法院仅支持商标侵权,在酌定赔偿金额时既要考虑侵权行为导致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辨识度降低的影响(商标侵权部分),又要考虑“流量即商机”的现实,以及被告因此获得的不当得利,并剥夺了原告应有的发展机会(不正当竞争部分)。
以上即为源小印对相关案件实务问题的看法,更细节的内容欢迎在具体案情中与我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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