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后,除特定行业外,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公司股东可以独立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然后下面的小编辑会告诉你一些关于注册资本的事情,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庞大的注册资本承担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负责。
认购天价注册资本的股东必须在其承诺认购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由于管理不善,公司甲需要申请破产。
如果公司清算后仍有100万债务无法偿还,如果公司此时只有50万注册资本,股东的还款金额只需偿还50万即可。
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英镑,需要偿还100万英镑。
由此可见,随意设定超出自身范围的注册资本实际上扩大了公司的外部责任范围。
第二,订阅不等于不付费。
企业实收资本验资程序虽已取消,股东仍应按章程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
一旦监管部门抽查企业“只认不付”,不仅会惩罚企业,将其拉入“异常经营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甚至可能被写入国家网络的“黑名单”,严重影响企业自身的诚信,还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三、投资期限没有限制并不意味着不用现金。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者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原则上,新的工商登记制度不限制股东出资的期限,但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有些人认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出资的上限,也没有规定资金的使用期限。”我付不起所有的钱,儿孙们可以继续。
“公司正常经营可以罚款,但一旦公司破产、清算资产、资不抵债、被撤销或处罚,所有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清偿公司债务。
四、那么注册资本认缴额是否合适?
1.对于初创公司来说,有必要为初创期制定大约1-2年的资本预算。
将注册资本设定为预算资本的2-3倍是合理的,既考虑了股东的出资负担,又满足了公司的成长需要。
2.根据自己的能力增加注册资本是适当的。
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增加。
在创业初期,注册资本可以适当减少。
当公司规模在后期扩大时,公司将能够承担更大的责任,并在必要时增加资本。
3.行业为准,同行标准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不同的行业对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要求。
编辑建议企业家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网上查询同一个行业,并参考同行行业的注册资本。
4.根据实际市场情况。
许多公司筹集注册资本是为了准备类似的商业活动,如投标,但注册资本的水平不一定代表公司的实力。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该声明是专利局统一制定的一种表格。
声明要逐项填写,要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以及申请日期,要有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章。
当撤回手续合格时,专利局寄给申请人一根手续合格通知书;当撤回手续不合格时,则寄给申请人一根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如果在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提交时,专利局对该项专利申请已经做好了公布的印刷准备工作,那么声明中提及的该项专利申请将仍予以公布。
因此,申请人如果想撤回其专利申请,一定要及时准确的了解自己的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审查情况,尽量避免既没有或者专利权,又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公开而由他人任意无偿使用被动局面出现。
1、申请人资格:
(1)自然人或法人。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2、欧盟商标注册流程(顺利情况):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检索报告: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是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
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3)实质审查:内协局审查欧共体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4)公告: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欧盟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
自公告日3个月为异议期。
(5)注册核准: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大概需要18-24个月。
3、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10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商标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西安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一条主线、两个抓手、三个点”商标改革方向,切实推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便利化,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促进“三农”发展,经认真研究,特采取以下五项措施进一步便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关于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
申请人除通过提供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情况。
二、关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既可以是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
三、关于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
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里已对该地理标志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进行了说明,可以不再单独提交该说明。
四、关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自有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外,只要再提供自有检测资质证书或者当地政府关于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证明,即可认定其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只需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该申请人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可以不再提供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
对注册申请中的地理标志商标提交变更或转让申请时,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变更、转让材料与其在注册申请中提交的完全相同,可以不再重复提交该材料,只需在变更或转让申请书上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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