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记者今天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及政策精神,保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创新型科技人才的作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林业局、解放军总装备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根据《意见》,在提高职务发明的报酬比例方面,《意见》提出,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据悉,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办理。
同时,按照该《意见》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应当建立发明创造报告制度,明确研发过程中尤其是形成发明创造后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及时确定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明确发明人应当就其完成的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及时向单位报告,并附具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的意见;单位收到发明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确认并告知发明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以及采取何种方式对该发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据介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方面,《意见》还要求建立职务发明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等;在依法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职务发明人参与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实施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单位与发明人约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支持职务发明人受让单位拟放弃的知识产权、鼓励职务发明人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运用与实施、保障职务发明人在专利文件以及各类相关文件中的署名权、提高职务发明的报酬比例、合理确定职务发明的报酬数额、及时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保障特定情形下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等指导意见。
同时,对完善保护职务发明人权益的政策措施,强化对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督导工作也提出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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