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五个阶段:验收,初审,出版,实际审查和授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时不受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验收,初审和授权.阶段.
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更正也是申请人可根据需要选择的程序.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能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应当自审理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及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通知收到后,予以积极修改.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的后果是相同的.对于审查通知中指出的问题,答复将逐一分类.可以针对审核意见更正回复,也可以修改申请;如果审查员的意见不被批准,应说明意见和理由.
(2)通常可以通过更正消除形式或手续上的缺陷;明显的实质性缺陷通常难以通过纠正或修改来消除.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在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情况下进行论证和陈述.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修改或者修改,不得超出原规范和权利要求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图片或者图片的范围.修改文件应符合规定的格式.提交替换页面.
(4)答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如果提交补充函或意见书,则应修改一般更正表或手续问题,并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意见,在辩护时使用意见书.
如果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将被视为已撤回,专利局将发出撤回通知.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他可以在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专利.该局要求恢复权利并解释原因.如果要求恢复权利,则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说明延迟期限的理由,支付恢复费用,并重新签发应当处理的未完成程序.付款费用一般应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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