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189号(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假冒 注册商标
【导读】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基本案情】2004年,被告人向某与罗某成立了阳新县“安康酱醋制品厂”(以下简称“安康厂”),同年10月18日,二人以该厂的名义与山西省“清徐紫康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康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安康厂每年向紫康公司缴纳商标使用费人民币7000元(以下币种均同),可以在生产的酱醋商品上使用“紫康”牌商标,期限为五年。2009年,合同届满,安康厂倒闭,罗某离开阳新。2009年底,被告人向某将原安康厂未使用完的4000份“紫康”商标和器具、打码机、封盖设备等转到阳新县兴国镇老火车站铁路小区61号自己家中,从刘某的“金鸥味业”酿造公司、冷某的“恒泰”公司、阳新等处购买原料、采用自来水+醋酸+原醋+苯甲酸钠+香精+味精+食盐的配比方法自行生产红烧酱油、精酿陈醋、草菇老抽、老陈醋等酱醋产品。被告人向某又从阳新县兴国镇明某的印刷厂印制一万份“紫康”商标,在自行生产的酱醋产品上均粘贴“紫康”商标,打码封盖后,在阳新县李家湾菜场、中心菜场等地销售。经山西省工商局三晋商标事务所查询,“紫康”牌系注册商标;经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向某生产、销售的“紫康”牌酱醋产品均属不合格产品。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最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点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需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需符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凡是经过商标权人许可的使用,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不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按照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是,应当注意只要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即使在尚未报商标局备案之时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便不得以本罪论处。因此,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判断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就显得非常重要,它涉及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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