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我们在注册商标时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遇到了一枚在先注册的相同商标,然而特别的却是:申请这枚商标的企业已经“消亡”了,它已经是一枚“无主”商标了,这时候要怎么处理呢?
无主商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有学者认为,无主商标是指商标尚处在有效期内,但商标权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的注册商标。
如果作为商标注册的权利主体——企业已经倒闭,相关注册商标可能沦为“无主商标”,即很多人所说的“僵尸商标”。初步估算,我国每年会产生20万~25万件“僵尸商标”。
商标权人消灭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并不矛盾,但问题在于,商标权人主体资格消灭,其原本的商标专用权是在有效期内持续,还是商标专用权也归于消灭呢?如果持续,还能否成为第三人商标注册的障碍,如果归于消灭,又何时消灭呢?这样的在先商标还会对你的商标注册造成阻碍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了解的是商标权与商标权主体不得不说那些事:
商标权主体即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因为商标是商标权主体用来指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商标功能的实现与权利主体的存续有着极强的联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是有权利时限的,而因为自然人会死亡,企业也可能宣布破产后注销,所以商标权利主体本身也存在着会消亡的可能。也因此,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商标权人主体资格消亡,其原本的商标专用权是在有效期内持续。商标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无法判断相关注册商标是否已为“无主商标”,所以他们只要看到该商标在10年有效期限内或在续展期内,就将其视为有效商标,并可能引证这些实际上已是“无主商标”,驳回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实践中,对于无主引证商标的效力问题是存在分歧,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1、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引证的无主商标依然是在先有效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仍受法律保护,故其仍是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商标主体资格消亡,不再具备向公众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件,商标业已无法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同时,由于其权利主体的缺失,导致其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宜作为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障碍;
3、在引证商标注册人注销、已经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的情况下,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并不会与引证商标构成实际的市场权利冲突,也不存在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对两商标可能或实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结果。
大量无主商标躺在庞大的商标库中充当着拦路虎的角色,只能等到10年专用权期满,或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无效宣告等程序才能被动地从商标库中清除。
面对这种情况,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接到驳回文件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凭借手里所掌握的该注册商标已成为“无主商标”的证据,提出复审及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事实上,为解决上述问题,在行政审批程序上已设置了一种救济途径。较为有效的做法是: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注册驳回通知书后,应首先求证作为引证的注册商标是否注册满三年,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等情况。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之后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当然,被驳回的商标申请想要“重获生机”还是比较难的。实际操作中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并要进行一系列的专业性分析判断。但只有这样,才能破除“僵尸商标”的阻碍,才能激活和释放出更多的有效商标注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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