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科创板上市热潮之下,很多技术人员选择从原单位跳槽加入或自行成立新单位,以进入新的职业轨道。在此过程中,就某项或某些特定技术,很容易发生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专利侵权纠纷是其中较为多见的一种。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我国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制度。两种保护方式相辅相成,对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企业在面临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维权目的合理选择维权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法院介入行政案件,无论之前结论如何,法院仍会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行政程序及结果进行全面审理。这样容易造成二者结论不一致,使得行政资源被浪费,不利于节约社会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专利权人在遭遇侵权后采取的维权措施中,除了自行与对方协商或发律师函警告外,主要维权手段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和请求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手段各有优势,企业在维权选择时,应充分了解二者的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衔接问题,合理利用双轨保护制度维护自身权益。除了制止侵权、更希望获得赔偿的企业选择司法保护手段,这样既能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又能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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