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国内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法人例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军事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的,可以提交上级单位的证明或情况说明(如果上级单位无法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由当事人自行书写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当事人为国内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仅提交护照复印件的,可以视为其提交了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为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外国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当地公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当事人为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当事人,提供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当事人为中国台湾当事人的,其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需经当地民间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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