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原创性作品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原创性作品都受保护,只因这些作品虽然具备原创性,但并不能称之为知识产权,不是私人的,也不是法人的,而是具备公共性质。
对于在作品上的权利,英美国家称之为版权,而在我国则叫做著作权。
我国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包括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下面就给大家说说在版权法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
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采用,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也不是被“禁止”,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卡通形象随着现在电视,以及网络的传播,很容易受到大家的广泛传播。
加上卡通形象特别容易让人接受,因此后期的经济利益,或者开发价值也非常之高。
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普及度不高。
导致一个卡通形象出来后,会普遍遭到玩具厂,或者一些其它的企业在没有通知卡通形象的拥有者就自己生产销售。
而正常来看,这是违法的。
卡通形象权利拥有人有权对其进行起诉,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而在起诉对方之前,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你如何证明这个卡通形象的所有权归你。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版权是自动完成的。
即当您的创作作品自完成之日起,版权即已经产生了。
四川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
那么如何把卡通形象注册版权呢?首先,你需要准备好版权登记的材料:
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本、作品说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然后把材料递交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者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然后经过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缴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整个流程就可以了。
整个版权登记的正常流程为30天,可以办理加急申请。
如果您有卡通形象需要申请版权,而你自己有不熟悉的话,可以联系我们办理。
我们公司在办理版权登记业务已经有很多年的时间了,整个流程和注意事项都很熟悉,相信可以帮到您。
著作权纠纷应该到哪里寻求解决?
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
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3、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件
导读:我国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
1991年,我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实施著作权法律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著作权法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般法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是保护软件的著作权特别法。
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使其与TRIPS协议更协调。
保护的条件
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客观地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按本条例的规定,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
软件著作权人分为两类,即原始的著作权人和后继的著作权人。
原始著作权人是软件开发完成时的权利享有者,后继著作权人是从原始著作权人处依法继承或受让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或公民。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指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及其文档。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翻译权,即将原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并收取报酬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软件著作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
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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