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机构依靠其专业性,获得了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青睐。然而,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在顺利完成“委托人”交办的商标注销事项后,却被“委托人”以商标“被”注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究竟为何原因所致?代理机构又该不该担责呢?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审结了上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审理认定,商标代理公司J公司使用伪造、变造的签名授权委托文件,最终注销第16415314号“四杰”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判决赔偿徐某经济损失5万元。
案情简介
J公司是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受W公司委托注销涉案商标。W公司向其提供了徐某签字的委托书,然而J公司自始至终未向徐某本人核实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注销了涉案商标。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其商标权,并判令J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J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签名的授权委托文件,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济损失酌定为5万元。
J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
涉案商标系徐某名下的注册商标,故徐某作为被注销的涉案商标注册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J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于W公司转交的授权委托文件是否系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核实,但其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且J公司办理涉案商标注销手续提交的委托书上“徐某”签名并非徐某本人所签,从而导致涉案商标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当事人举证情况、J公司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及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情认定应赔偿徐某损失5万元,数额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四条专门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虽然上述条款主要规制的是商标代理机构代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商标注销等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本案中,J公司伪造的授权书系W公司向其提供的,并且在和W公司签署《商标注销服务协议书》时,也明确要求其保证相关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此可见J公司已尽到注意义务。但是,W公司并非涉案商标权利人,其签署《商标注销服务协议书》的行为亦不能代表商标权人徐某本人的意思表示。
J公司在办理商标注销事宜时,相关授权文件均非与该商标权利人徐某本人签订或由徐某本人交付,在此情况下,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J公司应当对W公司转交的授权委托文件是否系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核实,但J公司并未与商标权人本人进行核实,无法确保授权内容及签字的真实性,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商标代理机构由熟悉专业技能的代理人执业,有效降低了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的疑虑、困扰和资源浪费。然而,商标代理机构一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并且侵害到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必定难逃干系,甚至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此,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较为完备的代理程序,严格把关授权材料的真实性,这不仅有助于搭建与委托人之间更为牢固的信赖关系,而且有助于最大限度降低商标代理机构自身的风险。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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