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2.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3.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汽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4.“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5.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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