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入股获得公司的股权,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技术成果入股也属于非货币性投资范畴,对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人股的,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
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应当注意:
一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该企业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是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因此,将技术成果使用权用于出资的行为将无法适用递延纳税待遇。
三是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才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部分为股票的,不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四是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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