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借款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短期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1、取得短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期末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3、归还短期借款利息
借:应付利息(归还已经预提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长期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到期支付利息和本金:
借:长期借款——本金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2、分期计提并支付利息
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分期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到期支付本金:
借:长期借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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