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企业取得支付广告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税率为13%,第一反应广告费作为现代服务业,应该适用6%的税率,现在取得13%的发票,究竟能否抵扣呢,实际上,在经营租赁服务下,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确实能适用13%的税率,我们具体来看: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于广告费有以下注释:
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中明确,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现代服务中的租赁服务中明确,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其中,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不难得出以下判断:
一、如果委托广告公司去做广告,按规定应取得内容为“广告服务”等类型的发票,并且,由于广告业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按照6%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如果企业自己租赁广告牌、或者租赁墙面、或者租赁电梯自己投放广告。
按规定应取得内容为“不动产租赁”类型发票,并且税率是9%,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按照9%计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如果是租赁公共汽车、地铁等的车体投放广告。
按规定应取得内容为“有形动产的租赁”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为13%,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按照13%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同时,广告费支出对于取得不同类型得发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过程中,对于扣除项目的划分,应按照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来做,对于非广告公司来讲,用于广告宣传的支出,即便是发票品目未显示“广告服务”,我们也应该判断为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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