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常有,总分公司纳税筹划却不常有“虽是一句戏话,但是实务操作中有很多已经设立了总分公司或者选择设立总分公司的企业却不一定能完全明白其中内意,本文笔者提供总分公司在纳税筹划方面的三点思考:
一、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区经营需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简单总结一下: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分两步走:
一、对各个分公司的财务数据和总公司进行报表合并,然后根据合并后的财务数据作为计税基础;
二、对合并后的总数据按照总分公司之间5:5的比例进行分配。
(有关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可参考笔者原创:分公司独立核算与独立纳税是一回事吗?、收藏: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实操:
总分公司如何分摊预缴所得税金?)筹划思路:
一、可以通过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形式,实现各个总分机构之间的利润亏损相互弥补,整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二、利用行业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此类行业和地区内布局总分机构,实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比如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利用。
二、总分公司增值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简单总结一下:对于增值税而言,总分机构基本还是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独立申报纳税,也就意味着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单独抵扣进项税金,也可以独立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然也有特殊行业或者特殊企业在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也可以汇总缴纳,但是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
所以就增值税而言,如果分公司属于独立申报纳税的情况,那么该分公司在增值税上面就是独立纳税主体,就可以单独去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有关此知识点可参考笔者原创:分公司可以单独享受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吗?)
筹划思路:
一、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由于行业特性所致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较少,可以考虑设立一家分公司,对业务进行分流,使总分公司都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20年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政策自2020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结合今年的国家动向,笔者预测此政策应该还会延续,具体随时关注新政出台,如果此政策不再延续那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总公司业务分流至分公司适用小规模征收率,减少总公司的开票金额)。
二、根据增值税属地原则总分公司都可以各自去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不超15万,季度不超45万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总分公司其他筹划
筹划思路:总分机构在注册地址的选择上面可以适当的去一些税收优惠地或者园区注册,通过税收优惠地或者园区的减免税政策或者补助返税政策获得税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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