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专项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也可以根据企业自身需要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哪种处理方式对企业来说最划算呢?近日,某高新技术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5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全部用于新产品设计费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
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专项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也可以根据企业自身需要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哪种处理方式对企业来说最划算呢?
近日,某高新技术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5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全部用于新产品设计费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该企业取得的这笔研发专项拨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当其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时,这笔专项拨款用于支出将涉及如下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形成的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
那么,如果企业将研发专项拨款作为应税收入,则其专项拨款用于支出时也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即企业应确认收入额为5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额为750万元[500×(1+50%)]。
二者对比,当企业将专项拨款用于应税收入时,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
因此,将这笔研发专项拨款作为应税收入对企业来说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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