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再次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以下简称“集成电路配套产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实务中,不少从事集成电路配套产业的企业,也同时符合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税优惠税率的条件。
由于两项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企业享受哪种所得税优惠“更合适”呢?
举例来说,甲企业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MEMS传感器、半导体元器件的封装测试等业务,2016年开始获利。
2020年,甲企业全年月平均人数102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为55人,其中研究开发人员为40人,企业全年投入生产该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研发经费为1100万元,实现销售(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企业年收入为4400万元,境内研发符合规定要求,并于2020年11月获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2017年前获利的,可从获利年度年起享受相应“两免三减半”优惠。
2020年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最后一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税款500×25%×(1-50%)=62.5(万元);如果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缴纳税款500×15%=75(万元)。
此时,甲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税收成本更低。
通常情况下,处于初创期的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更有利——企业开始获利的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在25%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明显大于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相较于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适用条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中比例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
建议企业关注具体政策规定,在满足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合规享受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配套产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还需关注后续管理要求,如期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或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避免因留存备查资料缺漏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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