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告诉我们,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无效宣告具体适用于哪些情形?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指争议涉及商标的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

来我中心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注意啦,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伪造申请书件签章;伪造、涂改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上重要登记事项。

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指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涉及商标的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对于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及其他相应规定。

这些情形都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哟!

争议涉及商标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是,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争议涉及商标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涉及商标获准注册后,其申请人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积极向他人兜售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行为,视为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注意!上述情形不限于争议涉及商标的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与争议涉及商标的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人申请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