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发现正在申请的发明专利不应该获得授权,都可以向国际知识产权提出公众意见。公众意见中应该结合证据具体阐明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审审查员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授权时,可以考虑公众意见的内容以及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实质上限定了公众意见提出的主体为任何人,客体为发明专利,时间为公布之日到授权之日,同时也对公众意见的内容进行了限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8章第4.9节中“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进一步规定如下:
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不予考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