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到底能不能作为商标来注册使用呢?如果不能,那我们看到得“缙云烧饼”、“慈溪杨梅”怎么能含有地名呢?原来这些是作为地理标志证明证明商标来使用的。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审查标准》中规定: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

4、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则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