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日,于某在以其名字命名的搜狐博客上发表文章《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下称《如》文)。
《如》文引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下称《西》文)的整段内容,但并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也未经作者同意,更不用说支付报酬。
《西》文于2009年6月17日发表在“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
于某曾多次访问该博客,并对《西》文进行评论。
不久,于某接到法院寄至的诉状,《西》文的作者李某要求自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原来,李某发现自己的文章被大段引用,即请公证机关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收集、保全了相关证据。
后将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于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于某认为,博客中的文章没有著作权,李某也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博客文章《西》文的作者,其起诉不能成立。
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且该博客旁显示有李某的照片。
于某虽然辩称李某并非该博客的主人,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
故法院没有采信于某的辩解,而是认定李某就是博客《西》文的作者,认为博客作品也具有著作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多样,并不限于纸质作品,以网络为载体的博客也同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像于某一样,许多人认为,博客文章没有著作权。
但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博客虽然是非纸质文章,但其仍属于文字作品,与著作权法中的其他作品,本质是一样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本案于某未经许可,没有署名引用李某的博客文章,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是正确的。
虽然法律总是滞后的,但只要存在民事权益,哪怕没有法定的甚至于约定俗成的名词,也受法律保护。
只要侵害对方权益,就要承担责任。
于某博客侵权案警示我们,不能把博客当儿戏,鼠标轻轻一点,就可能构成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已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我们应该树立权利意识,不仅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要防止侵害他人的权益。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