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由于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验,致使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然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因不知道进行年检为由要求撤销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

9月26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服行政处罚案,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安阳县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安阳市前进印染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在安阳县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李保国。

1999年至2004年,该公司均按规定参加年检,2005年度该公司未参加年检。

安阳市工商局于2006年3月7日在《安阳日报》刊登年检公告,于同年6月19日、7月1日两次刊登补检公告。

安阳县工商局于同年9月14日在《安阳日报》刊登责令限期年检公告,该公司仍未参加年检。

安阳县工商局于同年12月29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送达回证上加盖了公章,未要求听证。

2007年3月7日,安阳县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向该公司进行了邮寄送达。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告安阳县工商局有对本辖区内未参加年检的公司进行处罚的职权。

原告李保国称不知道年检此事,法院认为该注册公司从1999年成立至2004年均参加年检,视为应知道该公司每年参加年检,故被告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