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已经给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机会。

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